但實際上班時數達到6.5小時多,不滿地詢問該公司店長。
則公司指稱是晚班其她同仁留該員工繼續幫忙,而他並沒有拒絕,所以讓她繼續幫忙。
但其實他們所收集到的資料則是【南港分店與汐止分店的員工,全數都是被公司要求先行打卡後,繼續上班10幾分鐘至幾個小時不等】
而且不是一兩次,一進公司就會受到如此對待。所以該店員工流動率非常高。
(圖/網友提供)
對於勞基法這種,大多也是雷聲大雨點小「既然是工讀生,就是要按時薪付款!怎麼可以這樣子凹人家兩個小時!」
「店長談話內容裡也根本沒要給付加班費,提都沒提!」
「既然是打卡制,就應該下班才打卡走人,怎麼會叫人家先打卡後還繼續做事?這不是自打.臉嗎?」